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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统计标准,一旦将某些指标作为统计数字,就会有人围绕这些指标做文章,从而使得原本可行的统计标准,变得荒腔走板、不再可行。
按照这样的法律,立法企业家的活动通常是违法的。他提出,省级人大可以选择一些农民代表,进行讨论和听证。
无法预料其存在于何处的某个普通人,因其具有创新和冒险精神,而采取某种新的行为模式,就像小岗村的农民把土地分到各户经营,其中就包含了新的法律事实。你不参与立法,最初形成的法律也就不保障你的权利,你怪谁? 进入 秋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制度创新 。也就是说,局部的改革随时都可能遭到否定,而半途夭折。事实上,有些地方政府也确实大面积拆毁此类房屋。地方政府、民众在土地制度领域已经进行了很多创新,这些创新是合理的,甚至也被执政党的政策所认可。
周其仁教授是我非常尊敬的学者,这个看法我却不能赞同。只有这样的权利才是稳固的。所以,张本忠的所有行为根本就不构成非法。
原告所写材料有捏造或歪曲事实的内容,存在主观故意,客观上起到了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作用和后果。从2003年5月14日结束拘留处罚至今,6年过去了,退休教师张本忠老人已经从64岁告到了70岁。在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退休人员的集会上进行宣读,引起了一些退休人员跨地区、跨行业集会,并对政府产生误解铜山县法院判决书中认定材料失实。
经审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二审卷宗,审判人员就铜山县公安局有无审查张本忠所写材料是否是客观事实进行质证,铜山县公安局出庭人员回答该事实不属于审查范围,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说明铜山县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审查张本忠的行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的情形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先查证后裁决的基本程序。在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退休人员的集会上进行宣读,引起了一些退休人员跨地区、跨行业集会,并对政府产生误解。
原告所写材料有捏造或歪曲事实的内容,存在主观故意,客观上起到了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作用和后果。铜山的公安机关没有依据的处罚决定和铜山、徐州两级法院含糊牵强的裁判,都是滥用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进行的粗暴践踏。由十政府未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致使各地公教退休人员上访不断。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违法事实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4月22日、25日,张本忠伙同张某(男,66岁)操纵我县部分人员非法集会,并由张本忠起草材料,在全县集资6350元集访用款,企图煽动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地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赞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在张本忠一案中,公安机关先是滥用权力,把正常的上访维护合法权利的行为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在法院当被告时又横蛮霸道,居然对自己据以处罚的的事实答辩为该事实不属于审查范围。我们先来看一则6年前(2003年5月10日)江苏徐州市下辖的铜山县委机关报《铜山日报》的新闻。为稳定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五项之规定,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本忠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
张本忠作为铜山县大许镇一名乡镇退休干部,同样存在退休费待遇被拖欠、扣发的情况,他受铜山县大许镇公教退休人员委托,就退休费待遇被拖欠、扣发的情况,写了《铜山县政府大额克扣退休费待遇法理难容》、《致县四套班子十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公开信》等两份材料,虽然材料中含有法理难容激言辞,但是,张本忠所写两份材料反映的是客观事实,目的是要求政府足额发放退休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无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在牵涉到上访人的时候,通过将所有人的类似问题进行集体上访,可以节省政府的资源,可以使政府集中解决问题,对政府工作也是有好处的。
2000年前后,拖欠国家退休公教人员工资成为我省苏北地区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近年来,法院问题太多,丑闻不断。
徐州市中院的判决书指出: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上诉人铜山县公安局作为治安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上诉人张本忠作出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处罚过程中认定上诉人起草了信访材料的事实成立。正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所言,铜山山公安局对张本忠的错误处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违背法定程序,但铜山县和徐州市两级法院居然决定维持原处罚,成了公安机关少数人滥用职权打压人民的帮凶。理由如下:1、铜山县公安局公行(治)决字(2002)第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本忠的行为具有煽动扰乱社会秩序性质缺乏事实依据。查清违法事实,是处罚决定程序的中心内容,也是处罚决定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铜山地方政府以国家法律的名义,以违法之名,以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为手段在打压民众正常的上访行为。由于材料失实,在客观上,使不了解政策的退休人员大量加入到上访队伍中。
标题是《非法集资集会,扰乱社会秩序,张本忠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内容如下:5月7日,张本忠因非法集资、串联、集会,企图操纵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地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2、铜山县公安局对张本忠进行行政处罚,程序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其言行已超出法律规定,明显有鼓动、煽动作用,决定维持原处罚。当时徐州市部分县市区退休公教人员围绕政府拖欠工资中省补、市补问题反应强烈。
同时,铜山县公安局对张本忠进行行政处罚没有依法使用《传唤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未向张本忠送达。人民法院是正义的守护和救济者,面对民众依照合法程序要求保护表达权利的诉求,应当公正裁判,而铜山、徐州两级法院却成了公安机关侵犯民众表达权的帮凶。
张本忠系我县大许镇退休干部,今年65岁。2003年5月7日拘留张本忠,5月14日处罚期满,踏出拘留所的张本忠下定决心要用法律讨回自己的公道。根据被上诉人举证的材料,上诉人张本忠起草的材料含有‘法理难容等带有煽动含义的过激言辞,且在正常递交上访材料之前,即在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退休人员的集会上进行宣读,引起了一些退休人员跨地区、跨行业集会,并对政府产生误解。从治安处理的法律根据来看,公安机关所适用的2003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五项的内容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行终字第153号行政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2008年12月3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行政抗诉书,苏检行抗(2008)11号),抗诉书认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行终字第153号行政判决认定铜山县公安局对张本忠的行政处罚合法的主要证据不足。
2003年5月26日,他向徐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此,铜山县公安局公行(治)决字(2003)第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且张本忠亦两次参加聚会,宣读了信访材料,其行为违反了《治安处罚条理》第19条第5项规定。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好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特别重视加强对法官和法院的监督和制约,也处理了不少贪污腐化、渎职的法官。2003年12月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4年1月7日作出裁决。在我看来,加强检察监督中,要把加强对法院的监督作为重点,检察机关要紧握正义之剑,依照法定程序,纠正一批错误裁判的案件,查一批渎职的法官,对于法官故意枉法裁判、成为打压人民的帮凶的,要原凶帮凶一起查,逐渐还中国司法以清风朗日,重建人民对司法的信心。徐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1月30日作出的徐核字(2008)005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证实:铜山县2001年实现了国标工资统一发放,2005年实现了省标工资统一发放,2006年实现了190元地补统一发放。
现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将此案发回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先是一审法院认定张本忠的行为材料不实,后来二审法院看材料不实之说实在太无理,又搬出所谓带有煽动含义的过激言辞和引起对政府产生误解的牵强理由,铜山、徐州两级法院对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罚的偏袒已是明目张胆,而审理该案的法官是根本就不讲理的。
要使这些问题集中解决,就必然要通过宪法所赋予的集会权利,共同商讨上访的形式和方式,这哪里有什么违法?而至于非法集资之说,则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这样的行为也叫做非法集资,则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所有共同出资行为都是非法集资,我国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等公民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近年来,铜山县农村公教退休人员一直就全面落实退休待遇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
铜山县政府在收到信访材料之后,并未及时妥善处理。有意思的是,在徐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中,已不再认定上访材料失实,而是指出:材料含有‘法理难容等带有煽动含义的过激言辞,且在正常递交上访材料之前,即在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退休人员的集会上进行宣读,引起了一些退休人员跨地区、跨行业集会,并对政府产生误解。